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索 引 號: | govsrsj-2024-211933 | 主題分類: | 社會保障 |
發(fā)文機關: | 盤錦市政府 | 成文日期: | |
標 題: | 【工傷預防小課堂】在辦公室受傷一定是工傷嗎? | ||
發(fā)文字號: | 發(fā)布日期: | 2024-07-15 | |
主 題 詞: |
【工傷預防小課堂】在辦公室受傷一定是工傷嗎?
法律依據(jù)
《工傷保險條例》第十四條規(guī)定,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(nèi),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,應當認定為工傷。
專家分析
認定工傷有三個要素,即“工作時間”“工作地點”“因工作原因”,缺一不可。本案中,周某雖是在工作地點受傷,但他受傷時不是工作時間,而且他受傷的原因是回辦公室拿手機,是因私事受傷,而不是因工作原因受傷,也不是因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而受到事故傷害。
結論
周某不滿足認定工傷的條件。